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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电动车遮阳伞的通告

来源:  / 摄影: / 2018-06-13 / 点击量:

全体师生员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物的明确规定,即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现在校内行驶已安装遮阳伞(挡风雨罩)的电动车普遍超过此标准,属于违法安装。为配合景德镇市政府开展的“双创双修”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请师生员工(含校内外来务工人员)于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安装的遮阳伞(挡风雨罩),我校保卫处将联合交警部门于6月20日起常态化开展校内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挡风雨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遮阳伞(挡风雨罩)。未拆除遮阳伞(挡风雨罩)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内行驶。

       特此通告。

保卫处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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