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日用及建筑陶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中心”)职工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心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 中心人事管理由依托单位人事处(简称“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中心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中心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制度为准。
第四条 中心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陶瓷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中心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 中心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给人事处,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 由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依托单位纪检和用人部门组织应聘人员经业务知识考核或面试。
第八条 应聘人员考核合格后,人事处安排应聘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转中心签署聘用意见。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后,人事处安排应聘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九条 应聘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即可通知应聘人员到岗上班试用。
第三章 试用和转正
第十条 试用人员上班的第一天,人事处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上述工作完成后,试用人员持人事处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中心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人员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中心申请转正,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该人员试用期满前十天委托综合办公室向人事处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等转正材料。
第十二条 人事处审核试用人员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综合办公室报中心主任批准。试用人员的转正日期以中心主任批准时间为准。批准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
试用人员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相关材料,人事处审核符合要求后,转中心主任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中心主任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办公室,转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转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四条 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
(二)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泄露中心商业秘密,损害中心利益;
(五)利用中心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
(七)有其它严重破坏中心形象、损害中心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中心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中心科级以上干部参与依托单位集中考核;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综合办公室,转人事处。人事处可对中心各部门的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七条 中心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中心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处会同中心具体安排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
(二)能: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
(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考核按依托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聘期为三年,由中心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经人事处考核,转中心主任批准任职。
第二十一条 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中心的信誉。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处考核,转中心主任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试用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试用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三条 拟聘领导岗位人员在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级别待遇。
第五章 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四条 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中心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及综合办公室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处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中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所在部门应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并转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转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资、福利、考勤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执行依托单位工资制度。享受依托单位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中心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
第二十九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
第三十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按依托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事后凭诊断证明休假。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部分、或与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冲突的,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日用及建筑陶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4年6月20